日期:2020-03-06 瀏覽次數:3431
(污泥研究所)
污泥標準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》(GB 24188-2009)
《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》(GB 4284-2018)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分類》(GB/T 23484-2009)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》(GB/T 23485-2009)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》(GB/T 23486-2009)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》(GB/T 24600-2009)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》(GB/T 24602-2009) 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》(GB/T 25032-2010)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》(CJ/T 314-2009) 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林地用泥質》(CJ/T 362-2011) 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》(CJ/T 510-2017)
其中:
前面三個是國家強制標準,以“GB”開頭;
中間六個是國家推薦標準,以“GB/T”開頭;
最后三個是住建推薦標準,以“CJ/T”開頭;
拋開前三個國家強制標準不談,幾乎所有的“GB/T”都是從“CJ/T”升級過來的。
比如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》(GB/T 24600-2009)就是由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》(CJ/T 291-2008)升級而來。
而且此類標準的源頭幾乎全部來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建設司(大名鼎鼎的前輩 張悅、曹燕進 都出自該司),由此亦可見,生態環境部 在污水和污泥上的話語權確實不高,不過這兩年風行的“督查”風則又是另一個話題了。
污泥政策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(試行)》住建部20090218 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(試行)》環保部201002 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(試行)》住建部201103
2009年02月18日,污泥行業的主導管理部門 住建部發布了污泥行業的綱領性文件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(試行)》,其后,住建部 和 生態環境部 又分別據此發布了相關《技術指南》。
暫且不提兩部就污泥業務的掐架,單就這兩個《技術指南》確實干貨滿滿,為初入行的同仁了解學習全行業概況提供了最完美的教科書。
污泥重金屬
污泥中最讓人關注的一點就是重金屬。
重金屬含量(特別是游離態)過高意味著污泥不再是一般固廢,而轉變成危廢,處理的方式和價格,完全不再一個水平。
那么污泥標準中對重金屬到底是如何限定的呢?
表中我們討論的對象是滿足《污泥泥質》標準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,從中可以發現以下規律:
所有污泥完全符合 混合填埋 和 水泥熟料 標準;
國內污泥普遍符合 園林綠化、土地改良、制磚、林地 標準;
國內污泥很難符合 農用污泥A、有機肥料 標準;
由此我們可給常規市政污泥產物基本定調:除了吃,啥都能用。
污泥農用
前面,我們給常規市政污泥做了定調,也就是基本不能農用,不能進入食物鏈,不過作為 營養土、綠化土、基質土、回填土、生物碳土 都是可以的。
(看到這么多“土”的新名字,真正是為難了我們搞環保的人,在這么不專業的情況下,還能起出這么多豐富多彩的名字)
但是這其中還涉及到兩個問題:
農業領域,購銷農肥,都需要肥料登記證;
非農領域的“營養土”需求,多走政府采購,而污泥產物沒有類似“肥證”的身份證明;
由此可見,污泥產物的關鍵在“肥證”。
那么,污泥產物能否取得肥證呢?
我沒有證據證明可以,卻有證據證明不可以,比如以下地域的政策:
《廣東省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》(粵府函〔2015〕327號) 《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》(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) 《江蘇省關于切實做好肥料安全使用指導的意見》(蘇耕環〔2019〕19號)《浙江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有機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》(浙農專發〔2018〕117號)
由此可見,我們前面給污泥產物的“定調”,基本也就“跑調”了。
尾巴
或許,我們對待污泥問題過于苛刻;
或許,我們對待污泥項目過高期待;
我曾給大家分享過徐海云針對生活垃圾的觀點:
垃圾實際上就是廢棄無用的東西,所有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壽命之后,最終的歸宿就是成為垃圾,因此,垃圾在它誕生時的條件,就是無用或者低價值。
今天讀來,依然回味。
值得強調的一點是,我們并不是為了某技術路線來處理污泥,而只是為了處理處置污泥尋找一個合適的技術路線。僅此而已。